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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8 依馬獅廣電網
Pyramid Research稱,運營商在推出其自己的OTT應用和服務時,他們還應找到像收入分成模式這樣的互利方式,以便與第三方OTT合作。
分析師Daniele Tricarico表示,對于運營商來說,與OTT提供商合作提供增加所提供的服務范圍及可向OTT用戶收費的項目。零售是OTT提供商所沒有的另一運營商關鍵資產。他補充道,與運營商合作使OTT業者能將其范圍從網絡世界擴展到實體世界。某些OTT還可被運營商定位為替代的漫游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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