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11月4日發布了《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新規對互聯網直播做出了一系列的制度性安排,對規范網絡直播服務有很強的針對性。

規定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并在許可范圍內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健全信息審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應急處置、技術保障等制度。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服務的,應當設立總編輯。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直播內容審核平臺,根據互聯網直播的內容類別、用戶規模等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對圖文、視頻、音頻等直播內容加注或播報平臺標識信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實施先審后發管理。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互聯網直播用戶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對互聯網直播發布者進行基于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的認證登記。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直播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并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互聯網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提供與信用等級掛鉤的管理和服務。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納入黑名單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冊賬號,并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