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走私犯罪
5月6日,深圳灣海關鑒定出此前在出口貨運渠道查獲的2000條帶接頭高端音頻線內部含金屬線芯,含金量高達90%,涉案音頻線約含黃金15832.8克,初估案值700余萬元。目前,該案已移交緝私部門立案調查。
5月9日凌晨,福州海關緝私局破獲一起黃金走私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6名,成功打掉1個走私黃金團伙。經查,2017年2月以來,以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為首的走私黃金團伙,以福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義,大量采購黃金后與輸入板等材料簡單組裝成音頻解碼器,成品申報出口至香港后,將黃金拆解并銷售給香港的黃金收購公司。
以前走私黃金的手法較為簡陋即以職業水客人肉攜帶過關。2019年開始,海關緝私警察陸續破獲多起通過“高端手法”走私黃金案件——通過將黃金融入音頻電源線、音頻解碼器等報關出口至香港等境外地區,后對電源線、解碼器等利用黃金比其他材質的熔點差異的屬性,將黃金溶解分離,后將其他配件再報關入境重新利用。如此,既可以通過申報出口退稅獲利,又可將黃金走私出境,賺取國內和國際黃金差價。
引題
一方面,黃金作為重要原材料對音響設備的音質保真、提高具有重要作用,眾多企業將黃金鍍入線路中,用以制作音頻信號“無損”傳輸的高保真音響線,并出口至境外銷售。另一方面,黃金作為貴重金屬,在國家經濟戰略安全占據重要地位,國家對其出境采取嚴格限制的管控措施,如走私黃金出口將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
因此,企業在生產、銷售并出口此類高保真音響線時,應注意不得有走私黃金或騙取出口退稅的非法目的。同時,如在正當的生產貿易中被執法機關調查,也應據理力爭,敢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正常的商業貿易被認定為走私甚至犯罪。這也成為相關貿易企業應下苦功的重要課題。
本文圍繞鍍金的高保真音響線的合規出口與走私黃金之間的界限進行論述,并介紹了在走私黃金犯罪案件中如何辯護,以供大家參考。
01/黃金因其本身屬性優勢,作為重要原材料被利用于各個領域
黃金因其具備良好的導電性、化學性質非常穩定、不易氧化、抗腐蝕性強,成為最好的電鍍材料,在電子業、現代通信、航天航空業等特殊行業占據重要地位。其中,由亞德諾半導體技術有限公司(ADI)推出的鍍金MEMS懸臂開關梁,使得RF MEMS 開關無論是在精密直流性能、線性度性能還是動作壽命、功率處理(RF/dc)上,都遠超過任何機電繼電器,成為出色替代器件。在音響領域,鍍金音頻線是音頻信號“無損”傳輸高保真音響的頂配。所以,國內生產的鍍金音頻線銷售出口至國外,屬于正常的商業貿易行為。國家對于高保真音響線等的出口也持鼓勵態度,其出口可享有相應的退稅優惠。
02/國家對于黃金出口的限制
回歸到黃金的貨幣屬性,黃金在一個國家的經濟戰略安全中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世界各國均將黃金儲備用作防范國內通貨膨脹、調節市場的重要手段,在對付金融危機和改善國際收支狀況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國對于黃金的出口有著較為嚴格的限制,如未經批準出口黃金及黃金制品,嚴重者可能觸犯刑法,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如有退稅,還可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
03/出口鍍金電源線的合規與走私的界限
實操中,一些企業將鍍金音響電源線申報出口時,申報成“高保真音響線”(歸入8544422900HS編碼)或“高保真音響連接線”(歸入8544492900HS編碼),不僅無需繳納出口關稅,還可享受13%的出口退稅。因此,如音響線或連接線被認定實質為黃金制品,則因歸入的稅則號列錯誤,以走私貴重金屬追究責任,享受的退稅反而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那么,如何界定正規的商業貿易與走私的界限呢?根據本團隊辦理的走私貴重金屬刑事案件經驗,一般可通過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一)高保真音響線本身的材料屬性中,黃金含量的占比應符合相應的工藝技術指標。
高保真音響線的由插頭、銅線、黃金和塑料皮等相關材料制成,但音響線包含的黃金成份具體為多少,應有相關的技術工藝依據。如一根高保真音響線重量為1千克,黃金就占了200克,該黃金含量的音響線其音質是否比含量50克的音質要好,應有技術指標作為支撐。如音質沒有更好甚至反而變差,則有走私黃金或騙取出口退稅的嫌疑。
(二)黃金在高保真音響線的價值比重應符合常理
高保真音響線的售價因其具有良好的性能可以保證完美音質以及貴重的原材料而偏高,但其售價高的原因中,原材料價值高僅是一個方面,其良好的性能也是重要的部分。如果出口的高保真音響線中,黃金的價值占了絕大部分,如達85%甚至90%以上,則會讓海關執法人員認為有出口黃金為目的的嫌疑。
(三)境內賣家與境外買家的關系是否系正常的音響線交易主體
即賣家與境外買家之間是否真正地交易買賣高保真音響線。如系以出口黃金為目的,交易雙方的關注點并不在于高保真音響線的性能上,也不會有真正的質量檢測環節。買家在收到貨物后,會將音響線拆分溶解將黃金提煉出來。實踐中,走私黃金的境外買家,往往與賣家系合伙關系,甚至是賣家自己在香港另行設立的公司。該買家會在購買后,將黃金提純并銷售給黃金經營公司。也因此在案發后,境外買家的職員也往往被緝私警察一起抓捕歸案。
(四)高保真音響線生產廠家的采購是否符合商業慣例
廠家根據高保真音響線生產所需原材料在市場上采購插頭、銅線、黃金、包裹的塑料膠皮及其他材料。其中,購買大量黃金則要求廠家為金交所會員。正常來說,采購的原材料以物美價廉為最優選擇。但如以走私黃金及騙取退稅為目的的商家,會將原材料購買的價格虛高申報,取得較高的進項,以便在出口環節獲取較高的退稅。更有甚者,為提高原材料價格,會先將原材料出口至越南等境外地區,再復進口,進口時則高價申報。這些不符合正常商業慣例的行為,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違法犯罪的佐證。
04 / 延伸閱讀
(一)當事人出口高保真音響線時,已將所含黃金如實申報,執法機關仍對其進行懲處是否有依據?
在此類案件中,有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如當事人確有利用高保真音響線作為手段走私出口黃金的主觀故意,但其在出口環節,已經如實申報,包括所含黃金的重量、價值等,執法機關對其以涉嫌走私黃金名義追究法律責任,是否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因“高保真音響線”或“高保真音響連接線”對于原材料中黃金的含量并沒有明文規定,當事人將該鍍金音響線歸入相應的HS編碼并沒有違反規定。此類貨物也不能歸入到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商品日錄中,因此出口也無需取得準許證或批件。故,執法依據仍有待司法機關的確認。
(二)走私黃金沒有明確的起刑點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但是對于罪與非罪,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作出規定。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六款的規定“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同樣的,對于罪輕與罪重方面也沒有明確規定,法院也會參考上述條款進行考量,認為數額一百萬元以上的為情節嚴重。而情節特別嚴重,則尚不清楚參考哪一條款。筆者檢索的案例中,有被告人走私55KG黃金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三)國務院取消個人攜帶黃金出境的審批,但未取消對企業出口黃金的審批
2014年10月2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取消了“個人攜帶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境審批”一項。但對于非個人的黃金及其制品的進出口,仍在《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07.01生效)規定之內。因此,企業進出口黃金及其制品時,仍需按照《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
需注意的是,雖然我國取消了對于個人攜帶黃金及其制品的出口審批,但因《金銀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對于個人攜帶出境的限制規定未變更,個人攜帶黃金及其制品出境仍需中國人民銀行的證明。因此,個人攜帶黃金及其制品出口,情節嚴重仍會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
05 / 走私貴重金屬罪的辯護策略
(一)無罪辯護
根據犯罪構成理論,對于當事人是否具備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的四要件進行研究分析。司法實踐中,經前期緝私警察的情報經營,當事人被立案并抓捕歸案,一般在主體、客體及客觀方面都沒有太大爭議。故無罪辯護應更多關注當事人的主觀方面。
1、如果當事人系貨主范圍,應根據其商業貿易模式來辯護,是否在本文前述的合規界限之內。其中,若公司負責人確有走私行為,則公司其他人員以是否知悉公司的走私行為作為判斷是否涉案的標準。實踐中,公司的行政人員、生產人員等與出口行為關系較遠的部門一般可以排除在外。而財務人員、關務部門人員等則是緝私警察關注的重點對象,其個人供述對判斷主觀故意尤為重要。
2、如當事人為通關人員,則要觀察其對通關貨物實為黃金是否知悉。實踐中,一般通過通關人員與委托人之間的聯系進行分析判斷,如雙方的文字聊天看出來委托報關的是黃金,委托報關的費用明顯高于正常,甚至存在幫助委托人修改報關單證的情形,則其主觀故意較為明顯。
(二)罪輕辯護
1、主從犯的辯護。如認定為從犯,根據我國的“從犯采取必減主義”原則,可以降檔處罰,將大大有利于當事人。根據2019年“廣東省高院、廣東省高檢和海關總署廣東分署的聯席會議”,在包稅進口走私中,一般認定貨主為從犯。但黃金走私出口案件,由于制造高保真電源線由貨主制作并組織、策劃走私出口,則貨主被認定為主犯的可能性更高。
2、有無自首情節。根據刑法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我們建議,當事人應積極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爭取從輕處理。并且,為避免將自己道中聽說,或自己猜測的內容理解為自己清楚的予以供述進而于己不利,如條件允許,可先與律師溝通。此外,如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首的,應當認定單位自首。認定單位自首后,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的其他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視為自首。
3、有無立功情節。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注意的是,走私刑事案件中,常常有當事人檢舉揭發同案犯的行為,但依據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并不能構成立功。
4、有無認罪認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新增的制度。當事人認罪認罰的,程序上可從快、實體上可從輕處罰。其中,需要當事人知道的是,被拘留時簽署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并不代表已經偵查機關已經走認罪認罰程序,需要在訊問中如實供述,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認可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方可視為適用了認罪認罰程序。許多當事人甚至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沒有與檢察官積極溝通,導致未能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錯失認罪認罰的良機。
5、其他從輕情節。如沒有自首情節,也未能適用認罪認罰,則當庭認罪,也可有一定幅度的從輕。或者繳納罰金,彌補國家損失,表現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也有利于刑罰的從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