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是伴隨著廣播電視的誕生而出現的調整廣播電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并隨著科技的發展和社會關系的變化而不斷變化著。綜觀各國,廣播電視法(通訊法或傳媒法)主要包括廣播電視所有權制度、監管制度、節目制度、網絡制度、法律責任和法律救濟等方面的內容。
(一)所有權制度是廣播電視法的核心內容之一,是各國規范監管廣播電視的重要措施之一。所有權是一定歷史時期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體現,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所有權關系構成了所有制的主要內容。廣播電視所有權制度要解決三個問題:一是廣播電視屬于誰,誰可以開辦廣播電視;二是廣播電視所有權人享有哪些權利,負有什么樣的義務;三是怎樣保護廣播電視所有權,侵害廣播電視所有權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廣播電視所有權制度主要包括國家所有權和民間所有權兩種制度。許多國家廣播電視法對國家所有的公共服務類和宣傳服務類廣播電視機構的組織結構、權利義務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對民間所有的商業服務類廣播電視機構的所有權形式、跨媒體投資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對外國政府、外國人投資本國廣播電視做了限制性的規定。
(二)監管制度是各國廣播電視法的基本內容。各國對廣播電視的監管主要包括剛性的監管和軟性的監管。剛性的監管主要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對廣播電視的監管,源于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來督促落實。軟性的監管主要包括行業協會、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對廣播電視的監督,依靠行業紀律、職業道德和被監督者的自覺意識來督促落實。由于廣播電視活動涉及到社會公共資源,涉及到市場競爭,涉及到公民個人權利,涉及到社會輿論,涉及到文化多樣性,也涉及到技術融合發展,因此,各國對廣播電視的監管比較嚴格,主要內容包括: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制定技術標準,確定頻率分配原則,對行業準入實行許可,公布節目內容規范,監管所有權結構,監督服務質量,引導跨媒體經營、維護業界和用戶的合法權益等;監管的對象主要包括: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播出機構,節目制作機構、節目集成運營機構、無線傳輸發射機構、有線電視系統、衛星直播系統、通過電信網傳播視聽節目系統等。廣播電視監管既有經濟管制的基本原理,又有社會管制的鮮明特點:(1)監管手段是法律治理與政策規制相結合;(2)監管目標是公共性、競爭性與多樣性相結合;(3)監管方式是事前審批引導與事后監督檢查相結合;(4)監管趨勢是技術中立與監管融合相結合。
(三)節目制度是廣播電視法的重點、焦點和難點,也是廣播電視法律制度中最敏感、最復雜的部分。由于節目制度直接關系到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保障傳媒的傳播自由等憲法問題,同時也直接關系到社會道德底線和廣大受眾的合法視聽權益,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的社會環境,各國在制定廣播電視節目制度時,非常重視言論傳播自由與社會責任的平衡、傳媒利益與受眾權益的平衡、經濟競爭與多元文化的平衡,同時利用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種法律形式對廣播電視節目進行分類管理。一般來講,各國對開路播出的廣播電視節目要求比較嚴格,對有線電視、直播衛星等系統加密播出的廣播電視節目要求相對寬松,有的國家和地區對加密播出的節目不加管制。許多國家法律都禁止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非法干預廣播電視的獨立采編播活動,禁止國家機關進行新聞檢查或節目審查。
(四)網絡制度是廣播電視法的重要內容。廣播電視網絡是廣播電臺、電視臺的節目進入千家萬戶的傳輸網絡和傳播載體,是廣播電臺、電視臺聯系廣大聽眾觀眾的紐帶和橋梁,一般包括地面無線廣播電視網、有線廣播電視網、衛星廣播電視網。廣播電視法著重對網絡建設運營許可、網絡轉播節目(必須轉播和協議轉播)、網絡維護質量、用戶服務和保護、網絡設施安全、網絡信號安全等進行了規定,維護廣電傳輸市場的有序競爭秩序,維護運營者與用戶雙方的合法權益。
(五)法律責任和法律救濟是廣播電視法的必不可少的內容。沒有法律責任,違法行為無法得到法律制裁;沒有法律救濟,當事人的權利就無法得到保障。法律責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而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一般由實體法予以規定,包括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施。法律救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向有關國家機關告訴,并要求解決,予以補救。有權利就必有救濟,無救濟即無權利。法律救濟一般由程序法予以規定,主要包括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國家賠償、申訴信訪等途徑。英美等海洋法系國家的廣播電視法(通訊法)不僅規定了廣播電視違法者的法律責任,還規定了懲治和救濟的程序。
隨著數字、網絡等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廣播電視與電信、互聯網相互融合的趨勢加劇,制定統一的通訊傳播法的呼聲越來越高。但是由于廣播電視涉及國家文化安全、意識形態安全和文化多樣性,絕大多數國家沒有承諾按照WTO規則對外開放,許多國家制定了廣播電視法。我國應當積極借鑒其他國家的有益經驗,加快廣播電視法的制定進程,為我國廣播電視的繁榮和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法制環境。